我是2008年11月28日在乳山市银滩购买明珠海苑住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我们按《乳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月每平方米0.15元缴纳维修基金时,物业公司称:乳山市房管局让按每平方米40元一次性收取,否则,就停水、停电。 《乳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入住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自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二个月起,低层和多层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15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高层按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所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每季度或每年交存一次。 《乳山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7月16日颁布实施的,我是2008年11月28日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入住的,理应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可是乳山市房管局却让物业公司按每平方米40元代收,否则,停水、停电,并下发文件张贴在物业公司,请市政府及时纠正乳山市房管局违法行为,维护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