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部分汽车租赁公司或私家车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将所属车辆与驾驶劳务相结合,按照行驶里程或行驶时间计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所谓的“专车服务”,其属性就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凡从事出租客运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目前,我市无论私家车还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均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只要从事了出租客运经营,都属于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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