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2005年4月4日16时许,姚先生因琐事与一邻居发生撕打,用砖头击打对方后背至肋骨骨折,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同年5月30日,姚先生被环翠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经双方协商,姚先生赔偿对方医药费人民币1200元后,对方去法院自诉。8月4日,姚先生到环翠分局刑警大队反映对方的骨折系其翻车自己造成的,并提供三名见证人。经调查,同年4月初,对方驾驶手扶拖拉机在绿苑花卉内工作时,后轮掉进路边约20厘米深的小沟中,在场人帮忙抬出来,无翻车被压在车下一事。8月17日,民警向姚先生通报了结果,姚先生坚称确有此事,民警要求其提供证人的详细情况,但姚先生一直拒绝提供。姚先生曾到环翠分局督察部门反映警察偏袒对方,督察部门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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