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涉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与当事人联系得知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实为二轮机动车,驾驶二轮机动车需持E证,而当事人系C1证,属于准驾不符的情况。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建议处罚200元,扣12分。已将具体情况电话告知当事人,经沟通,当事人对处罚情况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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