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乱纪的地方政府和公务人员,被信访,不作为,被诉讼,不予受理!公务员究竟是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违法自纠!还是依据信访条例,不作为、不受理!!!??? 【【一】】、 《信访条例》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宪法规定,公民、法人、地方政府、政府机关、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对于行政违法事项,依据《宪法》、《监察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府和公务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违法自纠,属于法定职责和义务!信访、诉讼无论是否发生,地方政府和公务人员都应当违法自纠!
【【四】】,目前,地方贪腐基层公务人员,通常做法是:不作为!被信访不理,被起诉还是不理,美其名曰~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
【【五】】、《宪法》、《监察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违法必纠,自错自纠,必须守法,部分地方政府和公务人员不执行!反而告知信访条例规定的可以不执行!究竟是宪法、法律优先还是信访条例优先! 遵守了信访条例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政府机关,究竟是属于依法行政还是属于恶意违法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