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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449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12/15
网友:
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工作
市财政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鲁政字〔2015〕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238元(估算数)为基数,确定了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0%。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18%。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类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

每年你局下属单位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会下发文件。做好市属国有企业年终决算审计,并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工作。请你们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的会议精神,不断提高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并重点向一线职工倾斜。谢谢。
 
  
回复部门: 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15/12/23

   一、2015年2月山东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5〕38号),通知中规定,“各类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省政府的规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解释权不在国资部门。
   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的第十条规定,“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薪酬分配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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