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人民法院行政庭杨小静枉法判决 一、《(2015)乳行初字第37号》传票标明的审判人员与实际不符,没有提前书面通知,违反规定。
二、传票标明的是2015年12月11日9时30分开庭,实际是2015年12月11日10时35分开庭,延误的理由是临时审判长杨小静,交待不明,造成陪审员临时缺席而延期!
三、被告威海市政府负责人2次违法拒绝到庭!
四、杨小静审判期间,剥夺自由辩论权,并且笔录漏误部分拒绝更正。
五、公安部法制局《治安处罚法释义与指南》规定,只要用外力作用于他人身体就应当处罚。2006年出台的《处罚法》与之前的《治安处罚条例》最大的差别就是打不罚成为历史!杨小静枉法审判:支持对公务员陶皓随意打人的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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