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7.12号下午 去车管所对驾驶证进行审核,前后不到10分钟,出来后碰一穿警服模样的人在贴单,说我违章停车,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牛气冲天啊。 (车管所东门,马路西边,也许那个地方真的不让停车,不过给人的感觉确像是故意设置的陷阱,当时路边停的车辆超过10辆,也就说违章停车的不只是我一个人,当然这不能成为可以违章的理由,但是他说明了一个道理,这个地方可以停,且不会影响交通,但是有人为了收钱,不让你停,或者说他们知道你肯定会停,否则罚不到款也没有什么意义啊。)唉,看出财政紧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