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卫生局领导:我今天反映的问题是公务员工伤医药费报销的问题,我支队2名警察在15年期间因公负伤,医疗费需要到卫生局办理报销手续。根据威卫保【1998】3号文规定:职工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凭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财政、所在单位按比例负担。其中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卫生局解释是需要社保部门工伤科出具证明,我们从9月份开始跑这两名警察的报销手续,在卫生局、社保局之间不下20次,卫生局一口咬死没有社保局证明不能办,办就违反规定,社保局就说我没义务开具证明。这件事好像无法解决了!我们警察在前线流血负伤,党给的好政策竟然无法落实,这难道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这件事我也认为社保部门不需要出具证明,因为我们公务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没有义务。你们原文规定的法定部门,并没有直接点出是社保部门,实际上出这个证明就是为了证明是否因公负伤,你们可以直接调查,也可以委托我单位政工部门调查,谁也不会为这点事弄虚作假。所有政策的出台都是为方便群众,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要有灵活性,将心比心,你处在我的位置该怎么办?因为我实在是找不出给受伤警察报销不了医药费的解释理由,代两名受伤警察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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