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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426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11/27
网友:
公务员因公负伤医疗费报销的问题
尊敬的卫生局领导:我今天反映的问题是公务员工伤医药费报销的问题,我支队2名警察在15年期间因公负伤,医疗费需要到卫生局办理报销手续。根据威卫保【1998】3号文规定:职工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凭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财政、所在单位按比例负担。其中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卫生局解释是需要社保部门工伤科出具证明,我们从9月份开始跑这两名警察的报销手续,在卫生局、社保局之间不下20次,卫生局一口咬死没有社保局证明不能办,办就违反规定,社保局就说我没义务开具证明。这件事好像无法解决了!我们警察在前线流血负伤,党给的好政策竟然无法落实,这难道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这件事我也认为社保部门不需要出具证明,因为我们公务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他们没有义务。你们原文规定的法定部门,并没有直接点出是社保部门,实际上出这个证明就是为了证明是否因公负伤,你们可以直接调查,也可以委托我单位政工部门调查,谁也不会为这点事弄虚作假。所有政策的出台都是为方便群众,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要有灵活性,将心比心,你处在我的位置该怎么办?因为我实在是找不出给受伤警察报销不了医药费的解释理由,代两名受伤警察谢谢你们。

 
  
回复部门: 威海卫计委 回复时间:2015/12/8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卫生局于1998年6月3日,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工因公负伤、职业病和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威卫保〔1998〕3号)。文件规定:“市直机关、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医疗单位职工因公负伤的医疗费,凭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财政、所在单位按70%、30%的比例负担”。即市卫生局(现市卫生计生委)凭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负责应报销的工伤费用。出具证明的法定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此前有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人社部门均出具了相关证明。
我委就此事多次与人社部门进行协调,人社部门答复,明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将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相关问题将会解决。
我委又与财政部门协商,经财政部门同意,此次工伤报销可以请市公安局政治部按照《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要求,出具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的证明。市交警支队可以持该证明和相关病历、住院结算单据和住院明细,到市卫生计生委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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