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标题所说:当时签购房意向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这个协议上第一条关于违约责任就写了买房人如果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全款,违约金每日是总款数的万分之3,关于开发商违约的责任只字未提。付了全款后我未和开发商签合同,合同上约定的双方责任都变成了万分之0.3,现在我仍然在租房居住,去问开发商要赔偿,得到答复是无论我是否签合同,都照合同赔付万分之0.3,要求退房开发商也拒绝了。经过了解得知,开发商在开盘时未取得预售许可,现在开发商说已经通过了验收,实际验收的情况未知。我想请问一下领导,开发商的做法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或是制度?这套房目前是否可以退掉?开发商是否应该对我做出赔偿?如果应该做出赔偿,相应的赔偿都包括什么?未取得预售许可就进行销售,如果属实按规定对开发商应做出什么样的处罚?应什么部门来执行?处理此事的时效是多少天?是否能要求公开对开发商的处理决定和实际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