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标题所说,我买了开发商的房,当时签购房意向shi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这个协议上第一条关于违约责任就写了买房人如果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全款,违约金每日是总款数的万分之3,关于开发商违约的责任只字未提。付了全款后由于沟通不及时我未和开发商签合同,合同上约定的双方责任都变成了万分之0.3,这时离交房时间大概只有半年了。现在我仍然在租房居住,去问开发商要赔偿,得到答复是无论我是否签字,都佩服万分之0.3。要求退房开发商也拒绝了,我想请问一下住建局的领导,开发商的做法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或是制度,我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吗?这套房目前是否可以退掉?应该去哪里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