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农产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在摊位前悬挂标有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标示牌,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并根据购买者的要求提供农产品销售凭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颁布以来,全市工商部门立足职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一方面加强日常市场巡查力度,督促市场开办方严格履行开办方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销售记录、亮照经营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在荣成市部分农副产品市场试点推行农副产品信息“追朔证”制度。交易过程中,农产品经营户向消费者提供“手撕式”购物票据作为销售凭证。今年以来,通过实行该制度,已经为消费者维权6次,有效避免了农产品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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