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行风热线 > 留言明细
咨 询
 
问题编号:14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3/15
网友:
批发市场经营问题
按照《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要求,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明示信息,包括经营者信息和农产品信息,并要提供消费凭证,对此工商部门咋做的?
 
  
回复部门: 市、区工商局 回复时间:2012/3/19

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农产品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在摊位前悬挂标有经营者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标示牌,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并根据购买者的要求提供农产品销售凭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颁布以来,全市工商部门立足职能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一方面加强日常市场巡查力度,督促市场开办方严格履行开办方责任,督促指导农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销售记录、亮照经营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在荣成市部分农副产品市场试点推行农副产品信息“追朔证”制度。交易过程中,农产品经营户向消费者提供“手撕式”购物票据作为销售凭证。今年以来,通过实行该制度,已经为消费者维权6次,有效避免了农产品质量事故。

 满意度调查: 查询密码: 满意 不满意
当前没有网民参与满意度调查。
 
  网友交流

目前还没有网民参与交流。
请对该问题及回复发表意见与讨论:
姓  名: 联系方式:
参与讨论:
尊敬的用户:
留言请遵守以下条例,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尊重网上道德,《威海传媒网》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的留言会通过《威海传媒网》网站管理人员审批后发布,请勿重复留言。

——威海传媒网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