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梁女士在单位工作期间使用的名字同现在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想在现有的户口簿上将单位工作期间的名字填加为曾用名。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的户口簿上登载的“曾用名”是指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梁女士从未在户口登记项目中使用过单位工作期间的姓名,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为其填加曾用名。梁女士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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