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中综办〔2014〕24号、中综办〔2015〕27号均对实名收寄做出了明确规定。前段时间抗战胜利70周年寄递渠道安全保障措施之一,也是要求实名收寄。国家邮政局日前下发《集中开展寄递渠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简称《方案》),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除信件和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快递、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等交寄的邮件、快件外,一律要求通过对寄件人电话号码及相关身份信息比对核实后方可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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