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以上规定道路占用土地、公共人行道及街边绿化面积可以从应税土地面积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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