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8]5号和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8]39号)和《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发[2011]40号)相关规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灵活就业(从事城市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街头经商、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职业)后申报就业、并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满1年且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只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1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自2011年起,对已享受补贴3年期满,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需携带以下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居委会)申请:1、《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3、社会保险缴费凭证;4、身份证、社保卡和户口簿;5、一寸免冠彩照3张。目前,该人员已经按照要求申报了材料,并且符合申报条件,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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