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威海市物价局和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威海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该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试行)。闲置半年及以上的物业按80%交纳物业服务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执行。经了解,该区域由威海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于2006年04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威价费发[2010]12号文件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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