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王先生系文登区农村居民(盲人),夫妻二人于2003年8月7日非婚生育一胎女孩,2005年9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均为初婚。因其生育行为系违法生育行为,不符合《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实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救助对象的条件要求第二条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所以不能纳入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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