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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878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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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海燕超期14倍违法裁定
【【一】】、《 山东省威海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威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陈学良 男 汉族 年龄50岁,工作单位:威海弘理监理公司 住乳山市乳山口镇兰家村2号
原告:陈学良 男 汉族 年龄50岁,工作单位:威海弘理监理公司 住址 乳山祥和小区4#楼2单元5楼东
被告:乳山市政府   电话:0631-6651451 地址:乳山市胜利街78号 市长:周兵
第三人:威海农业局  电话:0631-5232736,   地址:环翠区高山街65号威海市市级机关六号办公楼 法人于开禄
第三人:威海信访局  电话:0631-5239516,   地址:环翠区新威路1号市政府7号楼 法人: 苑圣慧
第三人:乳山信访局           电话:0631-6652432     地址:乳山市胜利街76号 法人:卢志强
第三人:乳山农业局           电话:0631- 6652434    地址:乳山市胜利街78号 法人:谭先志
第三人:乳山市诸往镇          电话:0631-6366000     地址:乳山市诸往镇   镇长:仇晓明
第三人: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     电话:15092596717     地址:乳山市诸往镇大院村 书记:彭学云
案由:我家的口粮地和自留山果园被乳山市政府批准给他人办理了土地承包权证
诉讼请求:请求一、请求乳山市政府依据《法释【2005】6号》、依据《农业部33号令第十一条》履行政府职责~纠正错误的土地承包权证,归还我家我土地承包权! 请求二、请求乳山市政府把果园林权证错办成的土地承包权证撤销!
请求三、请求乳山市政府纠正农业局越权违法执法,非法调整林地,剥夺林业局行政执法权、剥夺林农林权的行为!
请求四、请求乳山市政府对于乳山农业局伪造公文《乳农函【2015】1号文》《乳农函【2015】2号文》进行依法查处
请求五、请求乳山政府责令乳山农业局依照《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厅,鲁农确权办字〔2013〕4号 》确权颁证!请求执行《2014年11月21日 -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请求六、请求乳山市政府对于长期失职渎职的乳山农业局进行查处,并请求乳山市政府责令乳山农业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七、依法成立仲裁机构,维护村民的仲裁权!请求八、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法律依据(略)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学良 2015年7月15日 附:本状副本原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原告陈学良在起诉状所列的七项诉讼请求,要求乳山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同类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原告应该分别起诉。经过本院释明,原告仍坚持诉状中所列的诉讼请求,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毕海燕   代理审判员 季泓 人民陪审员   赵德宝  
2015年10月10日
【【二】】、《行政起诉书》原告:陈学良 男 汉族 年龄50岁,工作单位:威海弘理监理公司 住址 乳山祥和小区4#楼2单元5楼东         2015年7月16日
【【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毕海燕的《 山东省威海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威行初字第17号 》存在如下问问题:
1、裁定书的原告住址错误。
2、行政裁定书记录时间是2015年10月10日。邮递快件接件时间是2015年10月19日。本人于19日上午电话告知中级法院已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审理时间3个月的法律规定,10月20日快递把裁定书交给本人。
本人起诉时间是2015年7月16日,案件受理通知书时间是2015年7月23日。《乳山市政府答辩状》时间2015年8月9日,《威海农业局答辩状》时间是8月1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威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时间是2015年10月19日,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
4、决定案件受理,并下达通知书和答辩状的是威海中级人民法院。86天以后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又出尔反尔,超期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国家行政诉讼法规定,必须7日内做出裁定是否受理行政案件,威海中级人民法院超期14倍时间做出裁定。并且认定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我家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和公务员不属于同类,不可以同时起诉
 
  
回复部门: 市司法局 回复时间: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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