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即不得与机动车登记时车辆外观不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已拨打曲先生电话将具体情况告知。曲先生反映的其他问题,不属于车管所管理范畴,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感谢您对我们车管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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