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顺风车”或有偿拼车行为的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表现形式、主观目的、行驶路线和收取费用等特点分析,“顺风车”或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当然构成非法营运,比如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是方便他人,一般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其他途中顺路对他人进行搭乘,收取费用多为分摊节约出行成本等。其次,“顺风车”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一定条件则构成非法营运:比如收取的费用超出了私家车辆的行驶成本,则认定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行驶路线不固定,并经常由搭乘者决定。第三,“顺风车”虽然是一种既便利又环保的出行方式,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约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的责任界定和赔偿问题是一个难题,有一定的风险。至于手机上的顺风车软件,作为一种工具,其使用行为是否违规应以具体运输行为的性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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