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要求,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网民“boy小成”在9月3日上班,但所在单位已明确表示安排补休1天以冲抵9月3日上班时间,该单位行为符合《通知》规定。但网民“boy小成”于单位安排补休前辞职,视为放弃补休权利,因此,网民“boy小成”所反映的问题违法事实不成立。已通过电话告知反映人,反映人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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