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专车服务”其实就是一种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其经营特点和收费标准等符合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关于出租汽车定义的范畴(定义:出租汽车经营是指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而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就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许可和资质。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而我市现有的“服务专车”来源于私家车和汽车租赁公司,在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属于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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