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我市自2013年11月起实施这项新规定,主要是查验与业主生活息息相关的四项内容:是否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是否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 ;是否欠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中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是否欠缴物业服务费。这些都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依约守法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倡导建立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维护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共同利益,使老百姓“钱不白交”,使物业公司“活不白干”,使不缴费业主不能为个体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下一步,我们也将加大对物业项目的考核、提高服务质量,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业主的信任,形成一个“业主自觉缴费,企业提升服务”的良性循环,也希望业主能够理解、支持我们。
留言编号:5544
鲁公网安备 37100202000130号
威海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 鲁备20090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鲁ICP备0604146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whcmw2009@126.com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631-5191950
网站热线: 0631-5191576/5191412 网络实名:威海传媒网 网络设计/系统支持:威海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