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精神病患者刘佳明的母亲。刘佳明,男,34岁,羊亭镇南江疃村人,患精神分裂症。2011年11月首次到康宁医院治疗,住院131天。经过综合治疗病情得到明显好转。出院结算时,张女士以家庭贫困为由要求减免住院费用。院领导为此专门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该问题,考虑到其家庭生活情况,会议议定对其住院费实行减免,共减免住院费1000多元。此后至2014年期间,该患者先后5次到院住院治疗,每次均以种种理由拖欠住院费不予结账,院方不得以只好考虑其家庭情况给予减免,先后减免住院费约5000余元。这期间,张女士还多次带儿子到经区医院寻求精神科治疗,也想不交住院费,经区医院因其不交费而不予收治。2014年10月,环翠区残联将康宁医院定为国家福彩基金救助贫困家庭定点单位,并将刘佳明列为救助对象,享受4000元的住院免费治疗补助。患者住院期间,张女士多次要求“搭车”开药,因违反医院规定被拒绝,张女士对此不满。此次住院75天,医院严格按规定的中药费、西药费、饭费、住院床位费、辅助检查费、治疗费等共计一万余元,经居民医保报销和国家补助后,仅需自付1000余元。张女士向市物价局打电话反映收费不合理,再次拒绝支付费用。2015年5月,张女士又打电话到康宁医院,要求到院治疗。医院因为当时收治的精神病患已满,且考虑到其以往拒交医疗费的情况,没有同意其要求。对这种情况,康宁医院已经尽力给予帮助,无法长期反复地给予费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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