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政策统一规定,主要包括四部分人员:1、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2、移交政府安置的抗日战争时期军队离休干部、无军籍职工;3、抗日战争时期在国民党军队服役,后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编入解放军序列的在乡复原军人;4、参加过抗日战争,后回乡务农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上述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统一发给纪念章和一次性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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