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常住户口都在外地,只能在外地办理离婚登记,如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威海,也可以在威海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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