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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31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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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9月3日节假日期间加班、值班工资如何落实?
近日,人社部发出通知,对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期间劳动者工资计发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可以肯定,9月3日必有相当一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要加班、值班,请问,政府应当如何按照该规定落实该通知,为值班、加班的公职人员支付200%工资?今后节假日如再有值班、加班情况,可否依次常态化地支付相应报酬?期待回复!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5/8/31

按上级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应安排补休,不实行发放加班工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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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5150 ·网友:, ·留言时间: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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