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失业无业人员,年满60周岁后到村居委会申请每月8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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