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2.根据威海市物价局和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威海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费发【2010】12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室内停放的小型车辆收费标准:常住户按300元/辆/月。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收取每车位每月30元的物业服务费,用于卫生清洁、停车场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公共秩序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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