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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139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7/31
网友:
高管的加班问题
你好,我公司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年薪100000.00元。
请问他也要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备案吗?不办理的话是否支付加班费?
我看北京安徽等地都明确规定此类人不需要再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备案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5/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订)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号)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时工作制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向其主管部门写出报告,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批准;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批准;市、地属及其以下企业,经市地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写出报告,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关于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备案工作的通知(威劳发〔2007〕25号)全文(登陆《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你好,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你公司总经理如果工作时间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执行,可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如果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631-589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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