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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310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7/29
网友:
农药的经营资格
请问个人设立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销售农药吗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2015/7/31

接到网民慈彬彬行风热线的留言(留言时间:2015-7-29,联系方式:18660337178),留言编号为13106,留言内容为农药的经营资格,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于2015年7月30日上班后,通过网民的联系方式与慈女士取得联系,就目前农药的经营资格进行了交流,网民慈女士对于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答复非常满意。交流和答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农药销售的资质问题,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
例》和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农药。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2004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各省相继取消了对农药经营前置审批,我省于2005年取消了对农药经营的前置审批,各级农业部门不再对于农药经营实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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