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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310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7/29
网友:
违法选举被乳山民政局认定合法
【一】】、    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十六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或者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由本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选民资格做了如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一名村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即是否成为选民,必须确认他(她)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年龄条件
  必须年满18周岁。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新年满18周岁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2、属地条件
  必须是本村村民。凡居住在农村、具有农业户籍的人都是村民。凡居住在本村、具有本村农业户籍,并与本村集体经济有一定联系的村民都是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因此,只有本村村民在该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政治条件
  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判断公民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以怀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同时,对因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案、经济犯罪案而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这类情况必须由检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认定,其它部门的认定无效。除上述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被羁押经检察院或法院认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两类人外,其余的人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应予以选民登记。

  此外,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由于不同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精神正常后可以恢复行使选举权。认定精神病患者和智力严重障碍人员应以医院的证明为准,并经其监护人认可后才能停止其选举权利。
【【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2009〕20号

发布时间:2014-02-12  文章来源: 共产党员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举各项程序,做深做细做实选举各个环节工作,有利于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目前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凡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要积极指导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真正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县乡两级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牢固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县乡干部以及在选举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联络沟通,妥善解决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要列入审计范围,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三】】、、代写选票 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可以选 择自己信任的村民, 选举日当天到选举大会会场, 在两名以上村民 选举委员会成员见证下, 和代写人一起办理代写选票手续。选票代 写完成后,由本人亲自投票。 候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代写选票。
省换届手册规程(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_
综上所述:由镇工作人员2人代写100张选票,严重违法,乳山民政局2015年,7月28日17时答复的,代写无数人选票合法的答复,违法!另外,应该对2011年不具备村民选举资格的李培军当选为村委主任的包村干部/片长/主管镇长/镇长或镇书记因为村民资格审查的失职渎职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村委主任辞职和委员丧失资格后,干扰和剥夺大院村民自治权的镇负责人员,阻止大院村依法补选,应该对其依法问责
 
  
回复部门: 市、区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5/8/11

该市民在反映问题时,列举了两个法规文件,分别是《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2009〕20号),其中,《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该市民所引用的此法规为1998年版本,已失去效力。
其次,该市民最后反映的是“由镇工作人员2人代写100张选票,严重违法”,对这一问题,所引用的这些法规政策与此没有任何联系。关于代写选票的问题,我省有关部门规定如下:“ 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选 择自己信任的村民, 选举日当天到选举大会会场,在两名以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见证下,和代写人一起办理代写选票手续。选票代写完成后,由本人亲自投票。候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代写选票。 ”关于代写选票张数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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