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之规定。网民“张先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单位反映参照此规定执行,也可持相关材料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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