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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936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7/16
网友:
执法结果不一样为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在有很多单位在居民住宅楼和公寓楼里租用住宅房开设职工食堂。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北洋大厦对面光明路以南的一栋住宅楼光明路38号一套住宅里403室开设了职工食堂。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回复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所反映情况属实。为解决单位职工中午就餐问题,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单位对面环翠区光明路38号403室承租一住宅楼,开办职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的定义,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听说你局环翠分局已经依法关闭了威海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的公寓A座1702室的职工食堂。你们的执法依据是住宅公寓楼里不能承租开设食堂。关闭该公司的职工食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请问同样是在住宅楼里承租住宅开设食堂,两次执法结果为何不一样?为何市国资办的职工食堂要补《餐饮服务许可证》就可以开设,而威海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的职工食堂要依法关闭。
请普法教育。
谢谢。
 
  
回复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回复时间:2015/7/24

  您好,您反映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环翠区分局执法结果不一样的问题不存在,经过我局执法人员对国资委食堂无证经营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您反映的问题属实, 我局已按照程序对市国资委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为单位职工供餐行为,也就是责令关闭其单位职工食堂,而不是您所说的市国资委的食堂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就可以开设。
  关于您所反映的的关闭威胜大厦的公寓A座1702室的职工食堂的依据是按照环翠区人民政府威环政办发[2014]27号《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规定对利用租赁房屋开展商业经营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凡未取得房屋备案证的,城管、食品药品监管、文化执法、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不予受理相关许可手续;对改变房屋法定用途用于租赁经营或者居住的,不予办理租赁备案证)的相关规定,在住宅楼开设职工食堂是不允许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程序责令其停止供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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