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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925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7/15
网友:
开展执法检查后反馈给社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在有很多单位在居民住宅楼和公寓楼里租用住宅房开设职工食堂。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北洋大厦对面光明路以南的一栋住宅楼光明路38号一套住宅里403室开设了职工食堂。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应该依法取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回复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开展执法检查后反馈给您。
暂时你们联系不到我,请在网上把执法检查结果反馈给全社会。
谢谢。
 
  
回复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回复时间:2015/7/15

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所反映情况属实。为解决单位职工中午就餐问题,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单位对面环翠区光明路38号403室承租一住宅楼,开办职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给出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的定义,指各种餐饮服务经营形态,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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