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了解,丁先生的私家车因涉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被暂扣,并将面临高额罚款,丁先生表示对因违法行为被处罚无异议,但感觉罚款额数太高,希望执法部门考虑具体情节给予从轻处理。对此,我处工作人员答复:首先,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对其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是合法的;其次,丁先生的车辆被查处是在专项整治期间,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是按照市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营运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的,旨在严厉打击冲击出租汽车客运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行为视情节最高给予三万元的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对无暴力抗法行为的,视情给予两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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