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对您提出的问题,市水利局高度重视,责成荣成市水利局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答复如下: 于海波有权从后密文村进行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崖头街道调查结果是:通过对后密文村及其周边的青山后丁家村、青山后吕家村、青山后张家村等四个村村干部及部分老党员、老干部走访证实,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根据农业发展需要和当时的政府指令,联合在后密文村地界修建了一处到目前可容纳48万方的水库,用于四个村的农田灌溉。经过了几十年变革,以及后来水库的加固投入,现在水库的产权归后密文村所有,但水的使用延续原来的规定由四个村共同使用。于海波,2015年1月租赁青山后丁家、青山后吕家等3个村共600亩山峦和土地,用于果树种植和开发生态农业观光项目,转包的前提也是看准了水库这一水源地的优势,所租赁的土地均是从村民个人手中转包,并同时支付相应的租金,因此在对土地的经营上,视同于村民个人经营,用水理所当然应从村民本家的水库中提取,不存在于海波属非集体组织成员不能取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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