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之规定,当事人如果未毕业,其所反映的问题不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经电话联系当事人,其被拖欠工资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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