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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807 发表人:行风电话   发表时间: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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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峰小区以前的家安物业公司道路不修
柴峰小区以前的家安物业公司道路不修,也不清扫,还照收物业费是否合理?
 
  
回复部门: 市、三区物管办 回复时间:2015/7/8

经查,该区域由威海市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开发建设,于2000年左右交付使用。
一、关于柴峰小区道路维修的问题。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
二、关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享有的权利,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业主发现物业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整改。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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