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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问题编号:12713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6/29
网友:
荣成相关部门对后密文村非法取水不作为
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后密文村水库为本村集体修建水库,现已被个人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水库使用权及收益权归承包方所有。
  现一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非本村人员)承包外村(吕家等几村)土地进行果树等栽培,并在未经相关方允许的情况下,强行从已被承包的水库(后密文水库)取水,水库承包方多次与土地该承包户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取水行为,但土地承包户未停止取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我们认为其为非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使用该水库中的水。
现水库中水位已急剧下降,严重影响水库承包方的相关鱼类养殖,为此,水库承包者在威海政府网站先后两次向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请求相关部门现场调查处理情况,崖头街道办事处也先后两次答复,但两次答复对水库所有权出现两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对于海波是否属于后密文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需要取得取水许可,是否有权取水的问题,避而不答。自创法律,承认于海波取水合理、合法,在当地百姓中造成极大恶劣影响,现请相关部门依法责令于海波其停止侵权行为,对水库承包者的水面使用权益予以保护。
 
  
回复部门: 市水利局 回复时间:2015/7/7

网友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接到您反映后密文水库存在非法取水问题后,荣成市水利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于灌溉用途的取水行为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后密文水库为小(二)型水库,产权及管理权为后密文村所有。建议由崖头街道办协调水库产权所有者组织于海波与水库承包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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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3629 ·网友:彭燕翔, ·留言时间:2015/7/7

留言: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根据本条款规定(五项)取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请问贵局是否对该项取水经行审批?

   取得取水权是是否需要水利行政部门许可的前置条件,请问于海波不需要行政许可,是否也不需要水库说有权者同意就可肆意取水?

请明确答复于海波是否有权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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