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后密文村水库为本村集体修建水库,现已被个人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水库使用权及收益权归承包方所有。 现一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非本村人员)承包外村(吕家等几村)土地进行果树等栽培,并在未经相关方允许的情况下,强行从已被承包的水库(后密文水库)取水,水库承包方多次与土地该承包户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取水行为,但土地承包户未停止取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我们认为其为非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使用该水库中的水。 现水库中水位已急剧下降,严重影响水库承包方的相关鱼类养殖,为此,水库承包者在威海政府网站先后两次向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请求相关部门现场调查处理情况,崖头街道办事处也先后两次答复,但两次答复对水库所有权出现两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对于海波是否属于后密文村集体组织成员,是否需要取得取水许可,是否有权取水的问题,避而不答。自创法律,承认于海波取水合理、合法,在当地百姓中造成极大恶劣影响,现请相关部门依法责令于海波其停止侵权行为,对水库承包者的水面使用权益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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