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一)达到法定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搬迁的;(三)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四)现住宅破旧需翻新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二)非本村村民的;(三)本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后又申请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户口不在本村,不能依法申请农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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