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现在已经超过法定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受理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对经济赔偿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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