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落实,宋先生反映的矿山采矿权人为山东金洲集团千岭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1月申请并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放了采矿许可证。举报人反映的破坏35亩农田与事实不符。2012年11月9日,山东金洲集团千岭矿业有限公司与西泊村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用于临时堆料场等,占地面积4.6亩。乳山局正在为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所谓两矿井,一个为主井,一个为风井,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该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环保部门对矿山开采环境影响问题进行了评价,认为各项指标符合环保部门规定标准。2009年4月26日,乳山市环保局对其发放了环境影响报告书(乳环报告(2009)19号》),宋先生反映的两个矿井分别距离村庄300米、200米问题,符合2009年省有关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至于开采、放炮导致地下水枯竭及民房裂纹等问题,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一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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