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威政发〔2008〕1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缴费基数作为计算基数,按不同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不满46周岁的,按1.5%计入;46周岁以上的,按2%计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余部分,计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缴费基数为计算基数,按下列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不满46周岁的,按3.5%计入;46周岁以上的,按4%计入。本人缴费的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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