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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58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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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如何界定出租车的权属问题
我公司部分出租车其经营权归公司所有,车是出租司机个人购买,公司与出租司机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
在营改增纳税过程中,这部分出租车如果说是司机的,司机没有经营权,没有经营权的车辆不能从事出租客运,不能从事客运服务的车辆不能称为出租车,更谈不上出租司机拥有出租车产权的问题。如果说出租车是公司的,公司又没出钱买车。所以,想咨询一下,在纳税问题上咱地税是如何界定这部分出租车产权归属的?公司所收管理费是该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
 
  
回复部门: 市地税局 回复时间:2015/7/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实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其提供服务收取的价款,如果从事出资经营的车辆是司机个人购买,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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