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实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其提供服务收取的价款,如果从事出资经营的车辆是司机个人购买,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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