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威劳发【2008】36号)第九条:(一)实行逐级会诊、转诊制度。转院时,遵循先省内后省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特殊专科病例除外。向市外转诊的接诊医院,其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须高于本市水平。(二)经组织会诊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例,因定点医疗机构未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可以转院诊治。办理转院时,按病情需要选择一所医院,如需转往第二所医院,须有前一所医院的转院证明。转院时间最长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要凭转往医院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三)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转院标准,经会诊确认确实需要转院的,由主治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审核同意后,报经办机构备案。如果对荣成市人民医院不予转诊的行为有异议,可向荣成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医疗稽查科反映(电话:7515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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