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号)。为统一落实意见,省人社厅近期刚举办了全省培训班。近期我市有关部门将按照省统一要求,研究有关落实意见,转发省通知精神。协警、协管人员,如果属于公安系统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工作人员,应该属于省《通知》规定的人员范围。在此,有关“同工同酬”问题需要说明以下三点:1、省《通知》第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2、第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3、第四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应当制定符合同工同酬原则和单位实际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同性质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因此,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与本单位编制内正式职工属不同性质的职工,因工作岗位性质、管理制度、工资制度、经费来源等不同,不属同工同酬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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