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先生所咨询关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实行“统账结合”(1996年4月)改革前在特殊岗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周年;改革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工龄折算的计算办法为: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92号文件,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退休时,其按规定折算增加的工龄不作为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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