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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241 发表人:guest   发表时间:2012/7/10
网友:
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
企业的用工制度,现在很多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是否符合国家的劳动法?
 
  
回复部门: 市、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12/7/16

"  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末位淘汰是违法的,并且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单位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当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末位、主张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
  此外,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处于末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也不能直接与员工解除合同。如果员工真的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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