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规定或者与员工约定末位淘汰是违法的,并且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单位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当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末位、主张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 此外,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处于末位属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也不能直接与员工解除合同。如果员工真的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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